大股东要按出资原价收回股份
已回复2010-02-05 10:42:00
本人拥有一家在市中心黄金地段的四星级大酒店约1.2%的股份,生意很火,净资产已是当初购买酒店时的许多倍,但由于大股东把持该酒店,已三年未分红,近日大股东借口亏损,要以前初我们出资的让我们退股,并抛出股东大会决议:大意为:一、增资扩股,预计5年不分红;二、个人股东选择三种方案,A,一道增资;B,保留股份,比例缩减;C,按入股时原价转让股份给法人股,想咨询一下,我们小股东用什么方法维权,谢谢!
根据你的陈述,我认为不同意大股东提出条件的小股东可以采取的办法有:1、在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2、要求公司公布真实的财务账目,否则可以行使知情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如果发现大股东会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3、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受限制,价格可以相互协商,而不一定非要转让给第一大股东。大股东不能强买强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02-06 1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