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利益?
已回复2010-04-12 16:40:52
有这样一个案子:原告于2008年10月起诉被告,当时被告的工商登记正常。一审判决判原告胜诉,被告应支付原告300万,且判决于2009年4月份生效,但申请执行时发现被告于2009年2月份被吊销营业执照了。被告公司吊销后一直没有进行清算。被告公司有两个股东,是夫妻,查到其拥有一栋别墅,价值近千万。公司帐上也没财产,人去楼空。
这种情况下,原告怎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可不可以起诉两股东,要去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股东的行为构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债务人逾期不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有发现债务人有滥用股东权利、隐匿转移财产、拒绝提供帐册进行清算等情形,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此,我认为你维权的步骤为先申请强制清算程序,再另行起诉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告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04-14 10: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