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如此作法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小股东的权利?
已回复2013-09-15 23:27:11
湖北余家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
会议内容:
一、 宣读武昌区杨园街党工委文件;
二、 董事长郑大成代表公司党委、集团公司作工作报告及方案;
三、 按照街党工委的要求,对新一届公司党委进行选举。
郑大成讲;根据有关部门的安排,上月5 号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第二是本届股权代表产生的办法,本月16号召开了董事会后,形成了向街党委的报告
1、本次会议将选举(委托)公司股权代表38名(以实际当选为准,但不少于是28名),也就是说将股民的股份委托自己信任的同志,为大家服务,又有一定的能力,能够参政议政,能够认真地选举,选好我们未来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此次的股权代表以获得300万股,但不得超过3200万股的委托方可当选。股权代表本人必须持有公司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因为股份太少的不利于自己的思考问题,你的权力小,责任也就小,所以公司要求代表个人必须10万股以上,合计300万股才有参政议政的权力。
3、股民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全额委托给可当选的股权代表,我们在8月5号换发新股权证,包括原退休老人也发新股权证。股民以自己签名的股权证复印件为凭证,并填写股权代表登记表,交给信任的人,也可以交给公司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否则为自动放弁有关权力。
4、本次股权代表的选举、委托工作于2013年8月20日结束,20日之前必须产生,过了20号就无效。其结果由公司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公布。
5、本选举(委托)办法由公司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
2013年7月31日
需要介绍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和公司的具体情况,这个会议内容是在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吗?如果是以股东大会的名义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内容违法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9-16 12: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