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不通知委托人 违反理财约定被判赔偿

作者:高春乾 杨清惠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0-8-23 14:45:43 点击数:
导读:张某与李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由李某进行帐户交易,并约定李某在张某账户损失达30%时停止交易,后因李某在损失超过约定范围时未通知张某并继续交易,被张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定…

张某与李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由李某进行帐户交易,并约定李某在张某账户损失达30%时停止交易,后因李某在损失超过约定范围时未通知张某并继续交易,被张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违约,判决受托人李某赔偿委托人张某4万余元。

    2009年2月10日,张某、李某签订了《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某自主决定投入资金进行外汇保证金、商品期货等今日衍生品的交易活动,授权李某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间,张某自愿承担交易账户本金30%的风险,若出现账户损失达30%,李某即停止对张某账户的操作,同时李某及时通知张某有关账户的情况,除非得到张某许可后可以继续对账户进行操作,否则账户出现的任何损失由李某承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张某或李某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2月10日,张某在IFX Markets开户,存入美元6980元。2009年2月12日,IFX Markets平台返还张某账户400美元。2009年2月15日,李某开始为张某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当张某账户内资金亏损达到30%时,李某仍然继续为张某投资交易。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张某账户余额为379.97美元。为此,张某、李某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根据该约定,李某在张某账户损失达30%时应停止对账户的操作交易,且有义务通知张某,并在征得张某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操作交易。李某虽称其在账户损失达到30%时打电话请示过张某,张某指示其继续操作,但张某对此予以否认,李某对其该说法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在账户损失达到30%时未通知张某,并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继续操作交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李某赔偿张某损失4万余元。


 

上一篇:股票被盗卖、股款被盗 证券经营机构应如何担责 下一篇:证券公司系统故障令股民受损失 法院判赔15500元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