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开股份股民维权一审胜诉 获全额赔付

  发布时间:2016-11-2 10:14:24 点击数:
导读: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首批股民诉神开股份(002278)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神开股份向两名投资者分别支付赔偿款4.5万余元、近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据臧小丽律师介绍,法院判决支持的金额与两名原告起诉主张的金额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股民获得了100%的全额赔付。

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首批股民诉神开股份(002278)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神开股份向两名投资者分别支付赔偿款4.5万余元、近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据臧小丽律师介绍,法院判决支持的金额与两名原告起诉主张的金额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股民获得了100%的全额赔付。

此次收到判决的是臧小丽律师于2015年4月1日立案的第一批神开股份股民,前述案件于5月19日在上海一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从起诉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概时隔半年,从首批股民的胜诉判例可以说明,早起诉者有望早获赔。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虚假陈述证券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为统一规定为两年,2015年2月6日,神开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在2017年2月6日前,神开股份的适格投资人均可参加索赔维权的队伍。臧小丽律师指出,凡在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神开股份的股票(股票代码:002278),并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神开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据悉,神开股份对两份全额支持股民索赔的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案件还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神开股份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时,未排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当事人投资损失部分,因此对赔偿损失的金额希望予以扣减。不过,臧小丽律师认为,神开股份二审翻案的几率不大。因为该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1月21日公告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后,股价即以跌停板报收,这说明投资人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而非所谓的系统风险,被告的系统风险辩解理由恐怕难以成立。

  证监会下罚单:子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导致神开股份业绩造假

  此次神开股份遭股民索赔源于2013年11月21日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同日,上海监管局对神开股份下发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监管局确认神开股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违规行为。两份公告导致神开股份当日股价跌停,投资人损失惨重。2015年2月6日,神开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监管局查明:“2010年到2012年,神开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业务活动中,应部分客户要求为客户预开销售发票,在预开发票但尚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即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并暂估成本入账。2012年底,神开股份一次性冲回了2010年到2012年度全部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其中,涉及以前年度的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实际应调整以前年度收入和成本,但是,公司直接冲减了2012年的销售收入和成本。以上预开发票、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神开股份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11,912,196.54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16%,虚减2011年利润总额55,641.84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06%,虚减2012年度利润总额11,856,554.7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8.79%。”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神开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顾正等十多名高管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投资人参与索赔资料准备及如何联系律师

  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律师认为适格的股票投资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即在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神开股份,并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具的买卖神开股份股票交易对账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律师收到投资人的资料以后,会首先核算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会指导投资者准备正式的起诉材料。材料齐全后,剩余的诉讼工作全部就全部交给律师完成。

  附:神开股份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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