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胜诉案例:奥瑞德、索菱、中毅达、宁波东力投资者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2-10-24 11:21:48 点击数:
导读:2022年2月,奥瑞德、索菱股份、中毅达、宁波动力投资者维权案,有了重大进展,已有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书。ST瑞德(奥瑞德,600666):凡在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期间买入奥瑞德股票,且在2018年6月2日及之

2022年2月,奥瑞德、索菱股份、中毅达、宁波动力投资者维权案,有了重大进展,已有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书。


ST瑞德(奥瑞德,600666):凡在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期间买入奥瑞德股票,且在2018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范围)。


管辖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索赔缘由:2020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奥瑞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奥瑞德存在的违法行为有:

1.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2.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3.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4.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5.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ST索菱(索菱股份,002766):凡在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范围)。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索赔缘由:2020年12月11日,索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202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及时入账和披露借款、担保等事项;

3.《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中毅达(A股600610、B股900906):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有两个时间段:

可索赔范围一:凡在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买入中毅达A股或B股,且在2017年6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可索赔范围二: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买入中毅达A股或者B票,且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管辖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投资者索赔缘由:2020年3月3日,*ST毅达公告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中毅达存在的违法事实有:

1.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变更事项;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宁波动力(002164):凡在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范围)。


除上述范围外,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16年12月13日到2018年7月4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也可主张索赔。(特别说明:本时段尚未有胜诉判决,律师尽力为投资者争取无法保证结果。)


管辖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索赔缘由:资产重组被骗导致宁波东力财务造假。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资产重组交易报告书》、以及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四案的胜诉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预计案件还需经过二审审理。相同条件的、未参与索赔诉讼的投资者还可加入。


特别提示:因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诉讼时效规则发生很大变化,不再从上市公司收到罚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股票,臧律师团队不再代理。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准备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3、买卖特定股票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笔买入股票打印至全部卖出日,未卖出者打印至今,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4、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及地址。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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