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财》发表观点

  发布时间:2020-08-04 09:26: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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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集体诉讼来了,A股投资者可以“人在家中坐、赔款天上来”了吗?答案恐怕没那么简单。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将中国版集体诉讼从理论推向实践。

不过,结合这一司法解释、证监会同日下发的通知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的试行细则,可以看出,短期内能够通过集体诉讼进行索赔的案件仍将是少数。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今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诉讼主要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非代表人诉讼的传统诉讼模式,才是投资者索赔案件的主流。

有业内人士提出,从目前情况而言,投保机构限于人力、财力有限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诉讼,这也意味着大量投资者的案件并非通过授权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不过,在臧小丽看来,人力、财力有限都是可以解决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目前不能广泛实施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违法上市公司偿付能力的问题——如果对所有违法上市公司发起集体诉讼,那意味着将有大批公司直接破产。

“集体诉讼制度的用意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需要考虑威慑力、偿付能力和经济发展实力的综合情况。在集体诉讼下,一家公司违法后遭索赔,可能需要支付10亿元以上的资金给到投资者。但是,有多少财务造假的公司,会有上亿元资金放在那里等着赔偿投资者呢?如果大规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打赢官司但拿不到钱的情况会普遍存在。”她认为,这也是为何在集体诉讼实行前期,少数典型大案先行实践更具有现实合理性。

买到“爆雷”股,诉讼三条路

除通过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外,目前A股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统的非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3种方式进行诉讼维权。

在《规定》出台之前,17年左右的时间里,A股市场投资者诉讼索赔,都是普通的委托诉讼,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传统的诉讼方式,即非代表人诉讼,通俗而言就是,原告需要积极主动委托律师,参加起诉,起诉一个案件,法院审理一个案件,超过期限未起诉则视为放弃。”臧小丽对记者称,这种“不告不理”的传统模式下,投资者索赔规模一直较小。

据她统计,以往的案例表明,平均有5%~10%左右的适格投资者参加了诉讼,针对1家上市公司的索赔,投资者实际获赔金额上亿元的案件不多,A股市场从未有一件超过10亿元的赔偿案件出现。

其中,2015年及之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支付的赔付金在几百万元至几千万元不等,2015年之后的案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赔付的金额也会在亿元以内。臧小丽预计,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如果能普遍实施,那么赔付金额将会是以往非代表人诉讼的10到20倍左右。

随着最高法最新《规定》的出台,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有望大范围推开。其中包括两种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前者是指,10位以上的投资者就可以确定代表人,启动诉讼,法院受理后会主动发出权利登记,通知投资者在适当期限内参与诉讼,案件结果只对主动参加诉讼的投资者有效。

“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已经有几家法院正在试水这个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包括南京中院、杭州中院,正在程序中,还没有出结果。”臧小丽称。

后者即集体诉讼,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明示退出,默示参加”,也就是说投资者除非明确表示放弃参加索赔,否则视为参加诉讼。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通过法院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诉讼案件的结果对所有的适格投资者有效,除非投资者声明放弃参与诉讼,退出索赔。

“这将大大便利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也会让几乎所有符合赔付条件的投资者获得赔偿。”臧小丽称,目前预计并不会有太多案件进入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仍是“非主流”

投服中心在7月31日发布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案件选择的标准,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时,投服中心才会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是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四是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多位律师对记者表示,上述标准可以用“苛刻”形容。根据上述标准,注定短期内集体诉讼只会在少数典型大案中实行。

“上面的四个标准一筛选,就知道,投服中心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应该是少数的典型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目前还不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个程序。绝大多数投资者索赔案件还是靠投资者自己、律师、法院去完成的。”臧小丽认为,当前A股市场还不具备全面推开集体诉讼的条件。

另外,在她看来,从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所占篇幅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占27条,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占10条。可见该司法解释的重点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而非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非代表人诉讼的传统模式、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以后谁是主流还有待观察,这取决于法院介入这类案件的积极程度。”她认为,可以预计,传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最小,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传统模式;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索赔规模要大一些,因为法院主动发公告,通知适格原告参加诉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普适型的,索赔规模最大。

参与过规则前期讨论的美股证券诉讼律师郝俊波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集体诉讼集中在投保机构身上,有利有弊。好处在于半官方机构的权威性和公益性,潜在的问题则是效率下降,大量不够“重大”的案件无法参与集体诉讼,还依然需要按照传统委托方式进行。

“我们是比较希望律师可以参与,市场化运作,良性竞争,提高效率。我们现在制度还没有迈出完整一步,试探性迈出了半步,但这相对于中国证券诉讼制度而言,已经是一大步了。”郝俊波认为,目前相关业务规则处于试行阶段,预计后续会结合实践逐步完善改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证券诉讼律师表示,律师筛选案件,也是会从满足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决的前置条件、规模较大以及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案件,与投服中心的筛选标准是一致的,而且可能还要更加谨慎,要求更高。

“但如果放开市场机构代理,也可能会出现索赔案件数量短时间内过多、单个公司索赔金额过大,对市场造成休克式冲击的风险。”该律师认为,现在规则刚开始试行,先观望看看实践如何,期待之后规则更加完善,更能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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