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违规共四种延安必康就占三项 投资者索赔范围初步确定

  发布时间:2020-09-15 14:33:58 点击数:
导读:所谓虚假陈述,通俗地来讲,就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标准,就构成虚假陈述。《证券法》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八个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果

所谓虚假陈述,通俗地来讲,就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标准,就构成虚假陈述。

《证券法》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八个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果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就属于虚假记载;信息发布不准确,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就构成误导性陈述;不完整,就属于重大遗漏。如果披露不及时、或者没有在指定的媒体披露,就属于不正当披露。

因此,虚假陈述行为共分四种,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有这么一家公司,总共四种虚假陈述违规事项,他一家公司竟然占了三种。这家公司叫延安必康,证券代码002411。

2020年8月18日,延安必康公告收到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西监管局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以下三项:

违规事项一:延安必康连续四年瞒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7.05亿元,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72亿元,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48亿元,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7.72亿元,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

延安必康2015年—2018年连续四年的《年度报告》均未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未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违规事项二:延安必康年报财务造假,虚增巨额货币资金,构成虚假记载。

为了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延安必康在2015年、2015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中虚增的货币资金分别为79432.69万元、20.57亿元、 81186.65万元。以上行为属于虚假记载。

违规事项三,延安必康在2020年2月间发布误导性的股价利好消息,构成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发布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的通知,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

事实却是:延安必康当时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

 

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拟与深圳图微安创公司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属于全球首创,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

而事实是: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当时只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2021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2022年一季度申报临床,2025年完成临床II试验阶段。想要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延安必康与图微安创公司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因素等风险。

陕西监管局认为,延安必康于2020年2月间披露的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属于误导性陈述。

三个时间段的延安必康投资者有望获赔

针对延安必康的上述三项涉嫌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指出,一旦延安必康公告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损的股票投资者即可依法索赔。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三个时间段的延安必康投资者有望获赔:

可索赔范围之一: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间买入002411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可索赔范围之二:在2020年2月5日买入002411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2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可索赔范围之三: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买入002411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2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符合以上任一范围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以上为臧小丽律师团队初定索赔范围,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附: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卖延安必康(002411)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延安必康(002411)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138 1094 9725、1365 1133 135

邮箱:343733997@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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