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代理的佛山照明索赔案最新进展 2013年7月

  发布时间:2013-7-10 11:30:23 点击数:
导读:佛山照明股民索赔案进展(2013.7.):再添33名股民加入诉讼从佛山照明因虚假陈述遭证监会处罚以来,已有多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臧小丽律师代理的第二批佛山照明投资者索赔案最近又为广州中…

 

佛山照明股民索赔案进展(2013.7.):再添33名股民加入诉讼

 

从佛山照明因虚假陈述遭证监会处罚以来,已有多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臧小丽律师代理的第二批佛山照明投资者索赔案最近又为广州中院所受理。第二批起诉的股民是33人,索赔金额是379.3万元。而臧律师在今年4月中旬为35名股民办好了起诉手续,索赔总金额为331.6万元。这样算来,截止到2013.7.1止,臧小丽律师已代表68位投资者通过法院主张佛山照明赔偿金额高达711万。目前,律师尚未收到法院方面发来的开庭通知和开庭时间安排。

佛山照明A股和粤照明B股股民均可加入索赔

资料显示,佛山照明的股票既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也有在境内上市外资股(B),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分别是佛山照明(A股,000541),粤照明BB股,200541)。截止到20126月底,佛山照明的总股本是9.78亿股,其中流通股8.41亿股,具体包括A股流通股数6.16亿股、B股流通股数2.25亿股。对应的股东总人数则是160494户。倘若8.41亿股流通股数、16万户股东中即便有一成加入索赔,那么最终索赔的索赔人数和索赔金额也将蔚为壮观!可以预计,佛山照明将会成为证券维权史上的一个大案。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已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案例众多,但参加起诉股东在500人以上、索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案并不多,仅有东方电子、银广夏、华闻传媒等少数几案达到起诉股东500人以上,索赔金额5000万以上。而笔者根据我们几名证券维权律师反馈的信息保守估计,目前已为法院受理的佛山照明索赔股东已远远超过500人,后续还会有投资者陆续加入到诉讼当中来,佛山照明案或许会成为中国投资者维权史上维权人数最多的案例之一。

臧小丽律师代理的索赔股民中既有佛山照明A股受损者,也有粤照明B股的股东,相对而言,A股股东人数偏多。律师认为,B股股东享有与A股股东同样的索赔权。B股投资者索赔的法律依据与A股是一样的,包括《证券法》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B股投资者与A股同时索赔成功的案例,比如锦州港A股(600190)、B股(900952)股东曾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起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获赔。除锦州港B股外,还有外高桥B股股东也成功参与了对外高桥的索赔诉讼。

股民索赔离时效截止日期还剩一年半

201337,有“现金奶牛”之称的上市公司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决定对佛山照明、董事长钟信才及其他6名责任高管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因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主张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具体到佛山照明案中,今年37日,佛山照明公告收到广东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书。从这天起,股民索赔宣告开始,到201573诉讼时效届满。臧小丽律师表示,除已交起诉资料的以外,还有不少投资者正在准备起诉材料。而按照以往的经验,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股民加入诉讼的高峰期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现在索赔才算是刚刚开始,估计以后加入的投资者会更多。

佛山照明受罚皆因瞒报

投资者索赔佛山照明起因于该公司的信息披露瞒报行为。中国证监会【(2013)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佛山照明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隐瞒了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包括:隐瞒了重大担保事项,2010年度公司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涉及资金4000万元;隐瞒关联方和关联关系,2010年度中,佛山照明隐瞒了1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隐瞒了与其中9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7646.52万元。2011年度,佛山照明隐瞒的关联公司是16家,隐瞒了与9家关联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8321.02万元。隐瞒了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2010年度佛山照明出资2550万元用于设立锂电正极公司、出资876.93万元用于增资佛照锂、收购佛照灯具股权等均属于关联交易却未依法披露;未及时披露向关联公司提供借款,2011年度,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2500万元借款,佛山照明未及时公告关联借款事项,补充公告时却否认与借款关系的双方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佛山照明处以40万元罚款,对钟信才、邹建平6名等责任高管也处以适当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佛山照明已构成虚假陈述,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可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到佛山照明案中,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10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6日之间买入过佛山照明A股或粤照明B股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其中,2010715为佛山照明首次作出虚假陈述行为之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76,佛山照明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广东证监局发现佛山照明存在未披露与相关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该日为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揭露之日。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佛山照明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维权律师: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13691531620,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网站:中国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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